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一)概念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而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有哪些?
(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包括哪些?
(一)建设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2、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勘察单位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三)设计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3、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四)监理
1、资质证书;
2、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3、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
4、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
5、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五)施工
1、资质证书;
2、项目经理、质量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3、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4、质量管理制度;
5、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检测
1、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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