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三、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两个:
(1)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有能力赡养,其子女就不能逃避其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
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能成立。
根据这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两个条件: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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