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企业的拆迁补偿是否免税一、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企业在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人,免征增值税。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没有上位法的支持,税务机关不能要求搬迁企业缴纳增值税。二是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经政府批准征收的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在这种情况下,免税须经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免征。未经免征批准的,视为该房地产的出售或者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企业获得政府拆迁补偿后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叫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收入,这里的“搬迁费用”是指固定资产置换费用,技术改造和搬迁损失,不含职工安置费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61号文规定的允许扣除职工安置费用的搬迁收入略有不同。企业应当将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纳税额。
搬迁完成的年份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年份。上述40号文件规定,动迁年份的确定标准为动迁开始之日起5年内(含动迁年份),即动迁开始之日起5年内,搬迁补偿金应当扣除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其差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企业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补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企业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即可,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无论征地补偿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都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利用政府拆迁补偿改建或者改善异地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资产发生的费用,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改良后的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两次,一次是冲抵收入,一次是折旧扣除,但享受这两次扣除的条件是,企业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五年后搬迁完成的,搬迁或处置所得不能扣除改良后的固定资产,但可以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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