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更改姓名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二)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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