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
(四)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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