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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