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哪些区别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帮助公民化解纠纷的程序。
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相同点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相同点主要在于: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三、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一样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说明调解的效力与判决书的效力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调解书也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而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就会生效,并不会基于当事人的签字而生效。一旦生效,意味着调解书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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