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在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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