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区别如下:
1、生效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立即生效,但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的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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