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有权依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提出追究其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的主张:依照合约的具体约定,开发商在完成交房手续之后的一定期间内需办理房产证事宜,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此项义务,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便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赔付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仍可据此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直至其成功办理出房产证为止。
2、购房者亦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之前便已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却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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