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开发商宣传手册等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开发商对业主明确、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一、售楼广告有效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性质怎么界定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
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三、商品房的广告宣传和合同不一致该怎么办
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其与合同不一致,无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要约条件,被认定为要约,则与合同不一致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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