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这种情况不承担责任。但当广告包含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开发商承担广告不实的违约责任。
模仿明星的声音做广告是否属于侵权
网友咨询:
模仿明星的声音在广播里做广告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在现行法律下,模仿明星的声音不够成不侵权,因为音质、语气、语调并不构成知识产权,也不是肖像权的一部分。虽然很多明星的声音具有较高识别度(如葛优,赵本山),但模仿声音不等于盗用声音,同理,找长的像明星的人做广告也不侵权。
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新增加了注册声音商标的内容,比如赵本山能否将自己的声音和特定台词注册为声音商标。即便可以注册,侵权的举证也将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方面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可能触犯行政管理法规。比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和引人误解都是比较比较宽泛的说法,明星和消费者完全可以据此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查处就要看他们的判断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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