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履行广告宣传承诺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2023-09-10 05:40:06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售楼广告内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属于违反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内容应当被视为要约,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则视为买方对卖方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售楼广告内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属于违反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内容应当被视为要约,而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则视为买方对卖方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 楼 商 未 履 行 广 告 宣 传 怎 么 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售楼商未履行广告宣传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 违反广告法规定,售楼商可能被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收回的,直接损失的广告费用按五倍计算。

2. 如果售楼商发布的虚假广告,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业务许可证书。

3. 如果售楼商未按照广告合同的约定发布广告,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 如果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失,售楼商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售楼商未履行广告宣传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售楼商应当遵守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的真实、准确、合法,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售楼商未履行广告宣传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售楼商应当遵守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的真实、准确、合法,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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