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标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一、法定监护人有什么范围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上有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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