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六)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车辆登记证书丢失补办所需材料是什么
车辆登记证补办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口的还需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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