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关于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20:02:32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潍政办发[200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上属驻潍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市政府确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市民营经济政策不断放宽,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无证无照从事餐饮、食品、诊所、加油气站、中介等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市容环境,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不利于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各级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迫切性,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政策界限和工作重点

(一)政策界限。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要积极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和经过整改能够达到一定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快速受理发放证照并从低收取证照办理费用。

依法查处取缔下列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6.已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悬挂的行为。

(二)工作重点。

1.重点区域:在违法建筑和列入城中村改造拆除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2.重点行业:各类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理发、美容业,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业,网吧、娱乐场所、放映厅、小旅馆、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加油气站、化学危险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等行业,各种非法行医场所、诊所,制盐、砂场、非法摊点群,各类经纪、中介服务、农资生产经营业等。

三、职责分工

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符合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行为;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时,查处取缔发现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现场的治安秩序,配合工商、城管、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执法部门的整治行动,制止、处罚各种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违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下列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食品等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行业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非法行医行为等。负责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无证业户,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

文化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游戏厅、放映厅、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经营行为。会同工商、公安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和无证开采煤矿行为。及时协调、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

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取缔城区沿街房以外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摊点群。

新闻出版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印刷、出版、复制业务及未经许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发行的经营行为。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组织取缔。

药监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农药、化肥、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民办教育机构和院校内以网络教室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变相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劳务中介的经营行为,查处以职业技能培训、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等变相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税务登记证、偷逃税款的行为。

质检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3C认证、QS认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殡葬用品、殡仪车辆经营的行为。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组织取缔。

环保、建设、交通、房管、畜牧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另外,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部门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依法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通信网络。

四、保障措施

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乡镇、街办具体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市长负责、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级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和协调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责任单位,各执法部门及其基层组织是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搞好配合,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综合高效管理机制。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府的决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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