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抵押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预告登记抵押具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二、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于1月1号生效)
二、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如下:
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主合同有效,但抵押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抵押人均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抵押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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