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不动产分割
时间:2023-07-16 21:51:55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应由该财产的所有权人(父母等)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分配的额度以及是否分配、并在分户协议书中明确该项即可;2、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起诉状、分户协议书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办理)。

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被告:项某某(男)、胡某某(女)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本所毛*颖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胡某某也要求分割那套小户归其所有的请求很难被支持。因原告先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其对该套小户掌握了主动权。目前,被告项某某与胡某某已离婚,女儿归胡某某抚养。据此,本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在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妇女孩子的权益。

判决结果:

后经过律师积极沟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一、诉争房屋(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小户)房产归被告胡某某所有,但该房产至原告项某去世前,由原告项某居住、使用,被告胡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否则,赔偿原告十万元;

二、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大户归原告与被告项某某所有。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份额,被告项某某拥有85%的产权。

三、被告项某某于2010年7月起至原告项某去世时止,每月支付被告胡某某房租8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

律师心得:

本案调解达到了三赢效果,即保障了原告老年人的居住权,又达到了被告胡某某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被告项某某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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