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能被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经教育不改;
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用;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
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6、情节恶劣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7、有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权申请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父母丧失监护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尽管法律上规定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后,监护关系就终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所以父母在必要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监护职责的,比如在校大学生造成他人人身受损,可能还需要父母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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