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移交给该请求引渡国进行法庭审判或执行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的约定。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比如赖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1、缔约能力欠缺:如缔约机关违反其国内法上关于缔约权的规定,或者缔约代表逾越其权限。
2、同意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对谈判代表贿赂,以及对一缔约国施行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行强迫等四种情形。
3、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或缔约后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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