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有:
(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
(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实际上按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必须以证据方法证明的只有第三个条件。证据方法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或全部。
被告不明确的处理
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必须考察被告是否明确,应从被告的身份、住所地两个方面去审查。至于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不是立案受理阶段实质审查的问题,而是审判阶段实体裁判的内容。从比较法角度看,日本等程序法律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将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作为原告的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而不作为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的要件。法官应实体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查实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以支持,应判决予以驳回。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被告,当其中一名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以免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判决驳回诉请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两种处理结果。
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地不明确的处理,做法有三种:一是法官动员原告先撤诉,待其查清被告的身份和住址后再另行起诉;二是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三是法官向原告释明,由原告更换被告,如其不申请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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