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被告的定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何为明确的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
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明确的处理
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必须考察被告是否明确,应从被告的身份、住所地两个方面去审查。至于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不是立案受理阶段实质审查的问题,而是审判阶段实体裁判的内容。从比较法角度看,日本等程序法律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将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作为原告的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而不作为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的要件。法官应实体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查实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以支持,应判决予以驳回。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有多名被告,当其中一名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以免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判决驳回诉请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两种处理结果。
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地不明确的处理,做法有三种:
一、是法官动员原告先撤诉,待其查清被告的身份和住址后再另行起诉;
二、是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是法官向原告释明,由原告更换被告,如其不申请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
一、被告的身份明确但住所地不明确。
二、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但住所地明确。
三、被告的身份和住所地都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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