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制裁。一般累犯需满足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则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种犯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在特赦之后再次犯罪的人,可能会被判定为累犯,但这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满足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构成特别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累犯构成条件:特赦后是否适用?
累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况。对于累犯的成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不满十八周岁,则不构成累犯。
对于特赦后是否适用累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特赦的犯罪分子,在特赦以前犯的罪,如果当时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那么不构成累犯。”因此,如果犯罪分子在特赦之前已经受过刑罚,那么在特赦后也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犯罪分子在特赦之后再次犯罪,那么仍然可能构成累犯。
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罪不满十八周岁,则不构成累犯。但特赦后,如果犯罪分子在特赦之前已经受过刑罚,那么在特赦后也不构成累犯。但如果犯罪分子在特赦之后再次犯罪,那么仍然可能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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