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2、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3、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
事实收养的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及要求
事实收养的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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