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收养子女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所谓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是指收养人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素质、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所谓医学上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三十岁,包括三十包括周岁本数。夫妻共同收养,双方必须年满30周岁。配偶收养子女,必须经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被收养人年龄不满十四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支持的弃婴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的限制;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的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的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还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话,不需要受子女人数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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