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物理上可由第三方予以偿还其债务,然而此种代为履行债务仅在符以下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方能得到认可:
首先,根据债务本身的属性与特征,应当允许第三方向债权人物理上进行偿还;
其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可有任何禁止第三方代为偿还债务的约定;
再次,债权人并未给出拒绝接受代为履行债务请求的特殊原因,而债务人方面亦未提出有效且适当的反对意见;
最后,出面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方需要表明其确实具有向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