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但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允许代为清偿:
1、根据债务的性质,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殊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是先有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约定,是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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