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要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有例外,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享有监护权:
1、孩子随其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还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4、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三)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选择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因素并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监护人也是可以变更的。例如有哪些情形:
1、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出现,导致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受到伤害;不利其成长的;
2、监护人患重病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监护照顾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监护人,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4、其他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等。
离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就会随着父或母一方生活,那么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一般是通过行使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来行使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护人的确定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人能协商确定吗
监护人能协商确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且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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