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从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整个期限一般为74天(7-7-60天);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属于4类案件的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4类案件的,经省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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