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属于法定回避事由?
时间:2023-09-04 22:50:10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审判、检查或侦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益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以及职务调动后的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在审判、检查或侦查过程中,如果以下情形出现,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益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

(6)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回 避 法 定 事 由 : 当 事 人 职 务 调 动 后 回 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其中,当事人职务调动后回避的情况属于法定事由之一。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因此,当事人职务调动后回避属于法定事由之一,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并及时作出决定。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或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其中,当事人职务调动后回避的情况属于法定事由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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