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罪
时间:2023-06-11 16:03:34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当前,网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称为网络盗窃。

盗窃者通过在网站上设置病毒等方式,由专职人员盗窃各种有实际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然后转手出售给专业化的销售集团,由专业销售人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以获取非法收益。

网络游戏中通过支付货币取得的虚拟货币或者通过支付现金参与游戏而赚取的虚拟货币、装备,应当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无形财产。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中,按照《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不为罪。但是,如果真的不为罪,势必助长网络盗窃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网络盗窃罪特点

盗窃数额的计算。由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存在方式、销售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1)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

虚拟财产中的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对价也不是1:1。因此,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时,不能按照虚拟财产上的数字来计算,而应该按照取得该虚拟货币所支付的对价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

(2)计算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计算间接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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