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征收政策出炉,搬迁最低奖励2万元
时间:2023-07-03 09:55:44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5日,沈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房屋征收奖励期内搬迁,每户将获得不低于2万元奖励。

据了解,2011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沈阳市废止了2004年出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后,沈阳市房屋征收一直执行过渡期政策,实际征收工作缺少具体详细的政策依据支持,由此带来了征收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部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实现了与国家上位法有效衔接;另一方面结合沈阳市实际,在征收补偿方面,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分别规定了补偿内容,使征收补偿更加透明公平。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内搬迁,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余元。

此外,《办法》还针对困难群体、窗改门等特殊问题的补偿标准做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补偿面积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50平方米,按照50平方米安置。对于城市中窗改门一层住宅,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市场估价的70%标准补偿,将暗补变为明补。

房屋征收是先补偿还是先搬迁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的步骤,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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