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发挥等价于支付价款的效用或在合同撤销后予以退还;尤其若给付定金的一方切实履行了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但仍无法得到退还的定金时,可经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抑或是依法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基于非属当事人双方行为过失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那么卖方应向买方无条件地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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