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均是记录病人疾病发生、发展情况以及医院对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有效载体,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普通病历与医疗诊断证明一样,均具备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从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来看,医疗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都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之后才能予以采信。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因此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的证明力优于普通病历。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因此前者优于后者。
三、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可能成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工伤认定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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