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医院病历造假吗?
时间:2023-04-22 11:22:18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么证明医院病历造假吗?

1、病历本身的矛盾

利用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中种种矛盾之处,证明医院对病历作了假,这应该是通常的做法,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因为医院多年来形成了常规的病历书写规范,除了有病程记录,还有护理记录、医嘱记录。作为对病人病情的客观反映,这些记录相互印证、相互制约,改一处记录,往往也得相应地改其他记录,因此要想改得天衣无缝,难度往往很大。

最著名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安徽脑瘫儿陈*菁案,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央-视新闻调查也进行了报道,最终医方赔偿,双方和解结案。患方坚持认为陈*菁脑瘫病是因为饥饿引起——他出生时,母亲没有奶水,医院又机械提倡母乳喂养,导致小孩挨饿。而医方提供的护理记录,则表明母亲给陈*菁和他的双胞胎哥哥都喂过奶。然而,另一份病历——病程记录却显示,母亲当时是平卧在床上的。这个姿势根本不可能给两个小孩同时喂奶。为此,原告代理人在庭审时让对方当场演示一下,一个平卧的病人如何对一对双胞胎同时喂奶——而且,按医院的新生儿喂养规定,标准的喂养姿势应该是胸贴胸、腹贴腹、下颌贴肚脐。此言一出,旁听庭审听众一时忍俊不禁。

2、多次复印,前后对比

医方经常为了规范,经常对病历动手脚。多复印几次,对比前后复印的不同,在医疗诉讼中,患者由此可以证明造假,虽然医方经常喊冤。

这也是上过央-视的一个案例。患者本身是医院职工,家属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从事司法工作的家属虽然对医疗了解不多,但却明白如果面对纠纷应该保留一份证据。于是,除了医院外,患者家属手里也保存一份病历。患者是2月15日住的院,他们是在4月9日复印病历的,当时病历只记载到3月19日,也就是说,已经有20天没有病历记录了。而医院提供的病历一直记载到患者4月12出院,因此患者家属认为从3月19日到4月12日的病历是医院补加的伪造的。

3、偷拍病历

现如今基本上人手一手机,手机上有拍照功能。病历一般出院才能复印,趁医方不注意,把病历拍下如何。患者死亡了,家属要求查看患者的病历,医生便拿出了患者的病历,没想患者家属把当时的病历进行拍照留底。在随后处理这起医患纠纷中,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与拍照留底的病历相比却出现了不同之处。

4、偷录对话揭真相

一患者到医院复印病历后,怀疑医方病历作假,但无证据证实,于是将病历复印件裁去医院公章后,谎称是找朋友复印出的原始病历,找到主刀医生:*医生,你写的病历啷个前后不一样呢?你为什么要伪造病历?*医师一看病历确系自己笔迹,未细看内容便对钟说:你的病历未盖医院公章,即使改过也无法律效力。患者抓住*医师的这句话,施压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咱们法庭上见。*为推脱责任,将更改病历的内幕说出来:我也不敢啥子资料都重写,我给你交个底:第二份病历是我们主任定的稿,他叫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到时候院长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打官司各人都有各人的说法*医生的每一句话,都被患者偷录下来,并整理成文字资料。

5、通过鉴定

(1)文检

一般病历是由众多医护人员书写而成的,伪造、篡改如果时间充裕,由不同人重新书并

各自签名,一般是难以发现的,但很多时候是由于时间紧迫,经常冒名书写。证明病历造假很多就是通过签名笔迹鉴定不是本人而发现的。有的时候还有冒患者签名的和手印的。

在一婴儿脑瘫医疗损害诉讼过程中,医院应病人家属和法庭的要求出示了病人的住院病历,但在法庭上病人家属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病人家属提出,病历中婴儿出生记录上母亲的手指印不是婴儿母亲所留。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通过指纹鉴定,确认是该医院某护士的指纹。这样家属就提出否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并作为有力武器攻击医院。医院在答辩中称,在病人出院后病历归档时发现病历缺陷,婴儿母亲没有及时留手印,为完善病历由护士代为按印。最后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尸检

尸检主要是解决死亡原因的,但尸检也可证明病历作假。某患者腹入院,病历记录:初步诊断为:

①全腹膜炎;

②急性阑尾炎;

③盆腔炎。

急诊行阑尾切除术。术中记录:腹膜正常,腹腔少量渗液,盲肠粘连,回肠末段粘连。阑尾脓肿形成,无穿孔,有大网膜粘连,有周围脓肿,无粪石。术中切除阑尾,行荷包缝合。术后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无穿孔)。术后2小时患者突发呼吸困难,诉心慌,不能咳痰。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见:回盲部阑尾未切除,阑尾未见急性炎细胞浸润。其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根据解剖所见,结合送检材料,分析其主要死因为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直接死因为手术刺激引起激素分泌紊乱致心肺功能衰竭,手术系诱发因素。在本案中,医方由于种种顾虑而伪造手术记录,通过解剖一目了然。

二、医院病历证明要怎么开吗?

开病历证明,应到具有资质的正规医院,首先要根据具体病症挂不同科室的号,经门诊医生确诊疾病后,提供治疗方案。要求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盖章即可。

三、病历书写的规定有哪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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