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过渡期1年,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会暂停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一、房屋拆迁的形式种类
(一)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二)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三)委托拆迁。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遇到违法强拆行为一定要及时曝光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制止,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且要申请国家赔偿,但要符合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对于拆迁的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不能对房屋做其他买卖了,这样是违法行为,买房可以要求赔偿。
二、农村房子拆迁标准
农村房子拆迁标准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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