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需确认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即电子证据是由谁制作、存储和提供的,以及这些过程是否可能受到干扰或篡改;
2.需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包括其生成、存储、传输等各个环节是否被篡改或破坏;
3.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电子证据的内容。
例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及其《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确认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进而认定了案件事实。
二、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判断电子证据时的应用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判断电子证据时,同样可以适用该标准。
1.具体而言,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达到了一种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其真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真实的可能性时,就可以认定该电子证据是真实的。
2.这种判断方法有助于法官在证据存在瑕疵或争议时,根据证据的整体情况和逻辑联系,作出合理的裁判。
3.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电子证据的特点,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虽然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仲裁员仍然认定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予以采信。
三、电子证据真实性判断的法律依据及案例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从而确认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
3.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为法官在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涉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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