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任意解除权可以约定吗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
(二)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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