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从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虽然主观上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而参与共同犯罪;
2、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在以下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威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因外力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存在威胁从犯的说法;
2、对于先被迫参与,再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适合威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不适合威胁从犯。
强奸罪威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威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1、当行为人被外力强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构成从犯;
2、对于先是被迫参与,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得定胁从犯。
威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参与共同犯罪违背其意志,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意图,其参与犯罪是在威胁、揭露隐私等他人精神强制的情况下不自愿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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