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特点如下:
1、期限,证券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没有期限,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2、收益,证券代表一定数额的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投资者持有证券也有权获得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收益,因此证券本身具有收益;
3、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在不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下,以证券换取现金的特点;
4、风险,总的来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证券风险越大,投资者要求的预期收益越高,证券风险越小,预期收益越低。
证券是指证明持有人或者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证明。证券本身毫无价值,但由于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财产权,持有人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量的商品、货币、利息、股息等收入。因此可以在证券市场买卖和流通,客观上有交易价格。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新西兰、瑞典和瑞士的证券监管体制中,带有相当程度的核准制特点。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通过确定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发行条件,尽力排斥劣质证券的发行,依此,并非各种公司无论其规模及营利能力均可公开发行证券,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
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严格地说,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法律规则的贯彻与实施,于审核期间,若发现发行人资格、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者,应禁止其公开发行;目口使发行人资格及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不核准其发行证券。
3、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核准与批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作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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