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的特征如下: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是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的犯罪;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也即A罪+B罪=C罪;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结合犯是以所结合的新罪进行定罪量刑,而不是以原来的罪名定罪量刑。
结合犯特征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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