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工作中腰挫伤的工人被认定为8级残疾。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他们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0年后,劳动者重新评估工伤等级,伤残等级从8级提高到6级。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这一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在工作时腰部擦伤,送医院后被诊断为L2轻度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1.8万余元,2012年5月,周某申请复检鉴定其伤残等级。同年9月,周某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救助、就业补贴等共计18.7万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周某的上诉。宣判后,原单位不服,上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后,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并驳回了员工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提出的赔偿请求p>二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是受害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密切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后能够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核认定,因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不稳定的状态,这也违背了劳动者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来获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院长宋x,进一步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能力复审、鉴定权,应当以受害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本案中,周某已于10年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无法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核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无法确定工伤变更是否与原工伤事故有关。即使评估机构作出了复核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不宜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宋x还建议,因职业危害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如果准备与他人解除劳动关系,应特别谨慎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金。劳动能力复审、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建议在病情稳定后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不再发生变化。否则,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伤残水平提高,就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因为行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行政特征,对行政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慎重处理。把握以下原则:(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根据行政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从轻处罚,通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问题(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分两种方式处理:①鉴定结论是药品、产品、工程等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不同意,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无缺陷的,一般不予鉴定;②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不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有异议。如果他们认为有质量问题需要重新鉴定,不管鉴定是否有缺陷,一般都应该允许他们重新鉴定,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工伤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1。工伤期间,原工资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伤者伤残程度鉴定后停止原治疗。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对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受伤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
生活照料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层次支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