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投标,系指经由两家或更多的法人机构或非法人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合成一种联合体,以一个单独投标者的名义参与竞争的一种合法形式。
在这类联合中,各成员均须为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合法实体;
同时,联合体也仅为临时性协作结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地位。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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