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规则》第32、35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其内容包括: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具体样式和要求可参考劳动部制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劳部发[1994]27号)之27及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