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其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专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没有认定其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权产品。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
产品的销售者如不知道其产品是未经提出其产-合法来源的证据,故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应证据,同时虚构生产厂家的,应令其同时承担侵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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