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违约救济如下:
1、终止租赁合同,有权收回预付租金和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中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
2、根据租赁合同提供租金,直至出租人补救违约,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承租人失去拒绝租赁物的权利;
3、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缺陷担保责任。
当出租人选择供应商时,这一责任不能免除;当出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缺陷时,不能免除;当出租人和供应商不能分开时,如子公司、分公司等,也不能免除,但应视为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物并终止合同。承租人仍保留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分别是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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