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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州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工作照旧开展,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广州市户籍居民或曾在广州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符合条件出具证明的,当场办理。
当事人应达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1.申请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声明书;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6.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7.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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