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司法解释,若儿女在婚后购置房产,且在父母出资方面并未明确规定或者存在任意协议,那么无论父母是全额出资亦或是只提供部分资金支持,无论是将房产登记于子女个人名义之下还是两人共同署名,均应被优先推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因属于他们的共同共有财产。
在此情况下,我们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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