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请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其每一页的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由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需要提醒一点,要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是需要产妇在怀孕期间携带相关的生育证明材料到其现东莞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的登记手续的。否则,我社保则没有她的相关资料,不能为其办理该待遇的申请。为了避免造成待遇申领的延误,请务必及时办好计生登记手续。
登记要携带资料:1、《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7、怀孕医学检查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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