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
二、办理资料
(1)所有变更均需提供:提交;《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2份)
(2)企业版申报提供:提交;通过企业版软件导出的存有单位变更信息的电子文件(文件后缀名为“DWBGXX.dat”)(1份)
(3)单位名称变更提供:提交;单位变更申请(原件1份);《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1份)
(4)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由“银行缴费”变更为“社保缴费”、社保缴费账户信息及单位名称变更提供:提交;单位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1份)
(5)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由“社保缴费”变更为“银行缴费”提供:提交;《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原件2份)
(6)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由“社保缴费”变更为“银行缴费”、已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单位,账户信息及单位名称:提交;与开户银行签订的缴费协议(复印件1份)或《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1份)
(7)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由“社保缴费”变更为“银行缴费”、已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单位,账户信息及单位名称: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1份)
(8)已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单位,账户信息及单位名称变更提供:提交;《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附件)(原件1份)
(9)办理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单位性质、成立日期等变更提供: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0)办理法人变更提供: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送达
四、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帐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